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黄曼婷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清远万科城悦屿街11幢1层04号存在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41号)、《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公告送达。
黄曼婷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30903)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41号)、《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9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黄曼婷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清远万科城悦屿街11幢1层04号建设两个建(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建筑物一为一层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10.8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6.24平方米;构筑物二为铝合金结构步梯,长约2米,宽约0.8米,高约2.8米,投影面积约1.6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于2025年建设,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6〕41号 |
附件: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黄曼婷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清远万科城悦屿街11幢1层04号建设两个建(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建筑物一为一层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10.8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6.24平方米;构筑物二为铝合金结构步梯,长约2米,宽约0.8米,高约2.8米,投影面积约1.6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于2025年建设,已施工完毕。 | 经我单位调查,当事人拒不按期整改,我单位已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当事人仍未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行恢复。 如当事人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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